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6********,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号,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6月22日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单位新疆某某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单位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北路**号**小区**栋**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503001971********,中共党员,小学文化程度,新疆某某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小区**室,现住本市新市区北京北路**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28日,新疆某某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即被告人梁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何某甲,支付手续费,让被告人何某甲使用乌鲁木齐市某甲商贸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某乙商贸有限公司向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3份,金额达10884956.34元,税额达1415043.66元,价税合计12300000元。
2020年4月底,新疆某某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对此1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申报抵扣,2020年5月经税务局通知,新疆某某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对此发票进项转出,并补缴了相应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表、到案经过、税务稽查报告等;
2.证人何某乙、张某某等6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甲、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3份,税额合计1415043.66元;新疆某某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明知没有真实业务,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3份,税额合计1415043.66元;被告人梁某某作为新疆某某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3份,税额合计1415043.6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何某甲、新疆某某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梁某某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连新燕
书记员:张靖婉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75****7000.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电话156****315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伍册
3. 证据目录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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