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清远**再生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公司),2005年3月8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71879****,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注册资本人民币7.0404亿元,住所清远市清城区**镇**示范基地。
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清远华清公司**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392768****。
被告单位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公司),2008年9月2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056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住所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公园北。
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佛山**公司股东,联系电话1772818****。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广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清远**公司、佛山**公司、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7年间,同案单位清远市*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另案起诉)及其前身清远市*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该公司负责人、同案人罗某某(已判决)组织、领导下,在香港承揽被告人何某甲委托的废五金等进口业务,通过龙**公司等“合作单位”借用被告单位清远**公司、佛山**公司等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以“废带壳电机”等为品名在三水港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进口后没有按照监管规定运到《进口许可证》上的利用单位作为原料利用,而是交由被告人何某甲在境内加工、销售牟利。经查,被告人何某甲委托奥邦通公司走私进口废物8柜共计201.05吨,其中被告单位清远**公司提供《进口许可证》帮助走私废物2柜共计50.07吨,被告单位佛山**公司提供《进口许可证》帮助走私废物1柜共计25.64吨。
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何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镇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笔记本等物证;
2.微信记录、报关单等书证;
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梁某某、证人何某乙等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清远**公司、佛山**公司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固体废物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固体废物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峰
2018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均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4册。
3.证人名单1份。
4.扣押手机、笔记本等,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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