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昌县,身份证号码:5134241987********,现住址:四川省德昌县**镇**村**路**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01日被维西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维西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身份证号码4305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维西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维西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维西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张赵志,系云南迪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身份证号码5334231987********,藏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住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维西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维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身份证号码532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维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维西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维西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维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小名此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身份证号5334231983********,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乡**村委**组**号。陈某乙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维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13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维西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维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和某甲,小名尼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户籍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乡**村委**组**号,身份证号5334231984********,藏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维西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维西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维西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和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5月左右,被告人何某甲、陈某甲和张某甲(已过追诉时效)在张某甲维西县**镇张某甲家、**酒店以用扑克牌玩哈鸡(扎金花)的方式组织赌博4天左右。组织赌博期间主要由陈某甲负责发牌、抽水,何某甲为参赌人员提供饮料、烟、食品等,被告人丁某某帮忙放哨和开关门。抽水由何某甲占一半,陈某甲和张某甲共同占一半,何某甲获利一万元,陈某甲、张某甲两人共获利一万元。何某甲给丁某某每天二百元的报酬。参与赌博的人有陈某丙、和某乙、曹某某、宗某某等。
2.2014年11月何某甲与李某乙(另案处理)在维西县**站大门正面的二楼以用扑克牌玩哈鸡的方式组织赌博一天。组织赌博期间主要由何某甲负责发牌、抽水。抽水获利三万元左右,由何某甲与李某乙二人平分。参与赌博的人有陈某丙、李某乙、刘某某等。
3.2017年初何某甲与王某某在**乡**酒店以用麻将玩敲板板的方式组织赌博六天左右。组织赌博期间由何某甲和王某某轮流抽水。抽水获利二万元,由何某甲与王某某二人平分。参与赌博的人有阿某甲、老某某、吉某某、阿某乙、阿某丙等。
4.2018年2月初到4月初期间,王某某在**乡**酒店、杨某甲家及自己家中以用扑克牌或麻将玩三公、哈鸡、敲板板的方式组织赌博。赌博期间何某甲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陈某甲、陈某乙、和某甲轮流负责发牌、抽水,何某甲的手下丁某某、何某乙(在逃)在赌场内帮忙放哨、开关门、打扫卫生等。王某某支付给陈某甲、陈某乙、和某甲每人4000元报酬,何某甲给丁某某和何某乙相应的报酬。此次组织赌博王某某共抽水获利二万元。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左右,被害人和某乙分两次跟何某甲借了2万元高利贷(一万元每天300元利息,下同)。和某乙在不能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后,何某甲就会以打电话的方式多次对和某乙进行催债,在电话里对和某乙进行威胁、恐吓。2015年3月19日和某乙在**镇**酒店住宿,何某甲及其手下曹某某(外号:勇某某,另案处理)、丁某某就来到**酒店找到和某乙,将和某乙守在房间内逼迫其还钱,让其打电话凑钱,其间不断威胁和某乙,告诉其不还钱就要砍手砍脚,不让他离开酒店。直到和某乙父亲和某丙和其表哥和某丁拿着四万三千多元来到酒店还给何某甲后,何某甲才让和某乙离开酒店。何某甲及其手下将和某乙控制在**酒店约10余个小时。
2.被害人李某丙(阿某丁)在2014年通过海某某介绍,跟何某甲借了15000元高利贷,李某丙在不能按期归还本金利息后,何某甲多次打电话向其催债。2015年的一个上午,何某甲、丁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秦某某、小某某(姓名不详)就在香格里拉**医院找到海某某跟李某丙。何某甲一伙人就将海某某和李某丙带到**路**酒店的房间里逼债,秦某某还拳打脚踢的殴打了李某丙,何某甲一伙人威胁李某丙和海某某,逼迫她们写欠条,李某丙在无奈之下写了一张18万元的欠条给何某甲等人。欠条写了后还不让二人离开,继续逼迫她们打电话跟亲属借钱还债,李某丙在打电话借钱过程中发了一条求助的信息给她丈夫和某丙,和某丙报警后来了两位警察,才将李某丙和海某某接走。海某某和李某丙被控制在酒店约七八个小时。
3.2014年到2016年期间,被害人余某某(**院职工)跟何某甲借了2万元的高利贷,其不能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后,何某甲通过电话、微信多次对余某某进行催债,并带手下到余某某的单位,逼迫余某某写了一张四万元的借条。后来的一天晚上,何某甲和其手下秦某某在**酒店附近找到正在打麻将的余某某,何某甲和秦某某就将余某某带到**下面点的一个地方,以此方式恐吓余某某,逼迫其还钱。另有一次当时天已经黑了,余某某在**会所喝茶,何某甲就找到余某某,让余某某上到何某甲开着的白色奥迪车上,当时车上已经坐着罗某某、李某丁(阿某戊),还有一个何某甲的手下,何某甲就将他们拉到县城外的一个砖厂附近,以此方式恐吓余某某等三人,逼迫她们还钱。余某某等人害怕后,答应了何某甲还钱要求,才将她们拉回来县城。
4.2014年到2016年期间,被害人李某戊(**局职工)跟何某甲分两次借了四万元高利贷,李某戊在不能如期归还本金和利息后,何某甲多次打电话对李某戊进行催债,在电话里对李某戊进行威胁、恐吓。并两次到李某戊单位找李某戊进行催债。后来逼迫李某戊写了一张12万元的借条。
5.2014年被害人李某己借了何某甲的3万元的高利贷,在其不能如期归还本金和利息后,于同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何某甲打电话邀约李某己在**镇**大酒店见面,李某己到**大酒店门口后,何某甲的手下想将李某己强行拖上车,李某己紧紧抓住车门不肯上车,何某甲的手下李某庚等人就动手打李某己,其中一个人还揪着李某己的头发将李某己的头往墙上撞。打完后何某甲的手下将李某己拖到酒店大厅逼迫其写一张三万五千元的借条给何某甲。李某己为了躲债跑到外面两年,其在**上班期间,何某甲又打电话来向其逼债,让李某己连本带利还七万元钱。后来有一天晚上何某甲及其手下何某乙、唐某某等人还带着刀子、棍棒来**找李某己催债,何某甲拿着刀子逼迫李某己还七万元,李某己无奈之下答应还七万元,何某甲一伙人才让其离开。
6.2013年左右,被害人海某某跟何某甲借了二万元高利贷,在海某某没有按期还利息的情况下,何某甲会打电话向其催债。一天,何某甲驾车拉着两三个手下在**街遇到海某某,便对其进行催债,并告知其:“不还钱,就让这几个弟兄一直跟着你”,对海某某实施威胁、恐吓。海某某害怕后,将身上的白金耳环一对,戒指一个,项链一条以六千元的价格当做利息拿给何某甲。后来海某某害怕后,换了电话号码,跑到香格里拉其女儿家躲着,有一天晚上,陈某甲约她去吃饭,吃完饭陈某甲、海某某、钱某某就去**边“**KTV”唱歌,当晚23时许,何某甲及其手下就找到海某某等人,当时陈某甲也欠着何某甲钱,何某甲及其手下就将陈某甲和海某某带到香格里拉的一个酒店里,把他们扣留在房间里面,让他们打电话找钱,直到凌晨3点才让海某某等人离开。
7.2014年到2016年期间,被害人陈某丙在赌博过程中,有一天晚上赌输后跟何某甲借了32万元钱,在陈某丙还了10万元后,何某甲会随时打电话给陈某丙进行催债,并在电话里威胁、恐吓陈某丙,安排丁某某等两三个手下跟随陈某丙到其家中吃住,在了三天两夜,陈某丙无奈之下凑了10万元还给何某甲,何某甲才让他的手下撤离。
8.2014年11月左右,被害人向某某(**职工)跟何某甲借了5万元高利贷,在其不能按期归还本金利息后,何某甲在电话里对向某某实施催债,并以不还钱就到单位找领导之类的话威胁、恐吓。有一天,何某甲打电话约向某某见面,向某某在**村**院岔路口见到了何某甲及其手下丁某某、张某乙(在逃)、小某某(姓名不详)等人,见面后何某甲等人将向某某拉往维西县**镇**村,在路上何某甲威胁、恐吓向某某,如果不还钱就将其拉到四川坐水牢。在车里何某甲的手下还打了向某某的腹部,到腊八底的二级路边下车后,何某甲右手拿着砍刀,左手推着向某某,并威胁向某某要将他的手砍下来,何某甲的手下手里都拿着棍棒、刀子等工具,何某甲的其中一个小弟还用树枝打了向某某的肩膀,何某甲一伙人将向某某按翻后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向某某捆绑起来,向某某答应还钱后,何某甲等人才将其拉回县城。
9.在2014年左右,被害人钱某某跟何某甲借了三万元高利贷,在其不能如期归还本金利息后,何某甲就会多次打电话向钱某某催债,在电话里对其进行辱骂、威胁。有一次,何某甲及其手下丁某某等人将钱某某拉至**山上,在山上何某甲用棒球棍殴打了钱某某,钱某某被逼迫无奈后,打电话给其母亲,其母亲答应何某甲还钱后,何某甲等人才将钱某某拉回来县城。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4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刘某某(已判刑)、杨某乙(已判刑)、何某丙(已判刑)、丁某某(已判刑)、肖某某(已判刑)、秦某某(已判刑)等人在维西县**镇**川菜馆在敬酒过程中与木某某及被害人东某某、杨某丙等人发生肢体冲突,被民警驱散后何某丙、杨某乙、秦某某、丁某某、肖某某在何某甲指使下决定打击报复,同时何某甲让刘某某提供20000.00元用于何某丙、杨某乙、秦某某、丁某某、肖某某逃跑时使用,何某丙、杨某乙、秦某某、丁某某、肖某某五人每人准备了一把砍刀后乘坐出租车在城内找寻被害人东某某等人,次日凌晨3时许在**镇**酒店前台发现被害人东某某等人后,何某丙、杨某乙、秦某某、丁某某、肖某某下车追砍被害人东某某等人,在**酒店前台以及酒店附近的街道上将被害人东某某及杨某丙砍伤,之后何某丙、杨某乙、秦某某、丁某某、肖某某乘坐何某甲安排的车辆逃离维西。经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东某某,杨某丙此次损伤均为重伤二级、七级残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2、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高某某、毛某某、杨某甲、陈某甲、杨某甲、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某某、钱某某、李某己、海某某、张某某、李某丙、陈某丙、余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王某某、丁某某、和某甲等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己、陈某丙、向某某等的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王某某、陈某甲、和某甲、陈某乙、丁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和某甲、丁某某在赌场中实施发牌抽水、放风、打杂等事务,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何某甲为索取非法债务,其单独或指使丁某某等人,持棍棒、刀子等凶器,对他人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恐吓等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受何某甲指使实施上述行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何某甲指使丁某某、秦某某、肖某某、何某丙、杨某乙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东某某、杨某丙,并致东某某、杨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均达到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和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并能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交财产刑保证金,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建清
2020年9月11日
附:
1.六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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