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76********,彝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街道**村**村**号。曾因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11月15日被临沧市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没收烤烟的行政处罚。因本案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凤庆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9年12月23日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庆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职业货车运输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本案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凤庆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9年12月23日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凤庆县看守所释放,凤庆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3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保证方式: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3月20日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何某甲以贩卖烤烟盈利为目的,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获得烟草专卖品合法有效准运证明的情况下,以位于云南省宣威市**街道自家的临时性房子为窝点,通过联系、邀约和发动,从当地部分农户中集中组织、收集得一批烤烟,加上自己家的烤烟,何某甲包揽由其将这批烤烟统一运往外地进行销售,承诺出售烤烟所得货款扣除油费、过路费、运费、途中伙食等以及何某甲应得的利益之后,若还有剩余的烟款就分摊付给农户。收集烤烟后,何某甲以3000元的运费,临时雇请了驾驶人员王某某,由王某某驾驶号牌为云******、挂车号牌云*****的货车直接运输该批烤烟。何某甲则邀约村民吴某乙与其作伴一同乘坐轿车,驾驶云******轿车跟随同行,欲将该批烤烟运至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进行贩卖。2019年10月26日,王某某驾驶的货车及整车烤烟在凤庆县小湾镇小湾电站厂区公路2千米处被执法部门查获。经称量整车烤烟净重10072.4千克,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有等级的烟叶占88.3%,无使用价值的烟叶占11.7%”;经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认定,查获的烤烟在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393078元。案发后何健扩虚假供述查获烤烟中有本村农户高某乙家和高会家的一部分数量,并电话联系高某乙,欲图请高某乙帮其冒认一部分烤烟数量,被高某乙拒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烤烟(照片),实物由凤庆县公安局委托凤庆县烟草专卖局保管。涉案运输烤烟的车辆(照片),车辆已发还;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物品保管清单、云南省宣威市烟草专卖局回复、临沧市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经侦大队《关于何某甲何某某非法经营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吴某甲、何某乙、何某乙、高某甲、耿某某、吴某乙、郭某某、高某乙、高某丙、张某甲、顾某某、何某丙、胡某某、张某乙、高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报告、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凤庆县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初烤烟叶称重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盈利为目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异地组织收集烟草制品10072.4千克烤烟,长途运输至凤庆县欲进行非法贩卖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运费利益,明知何某甲雇请其运输的货物是烤烟烟叶,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相关许可证明,仍积极为其非法运输烤烟,情节特别严重。二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为售卖而组织、收集烤烟的发起人、烤烟货源的组织者、在途押运者,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仅为谋取运费利益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跟随凤庆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投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接受审查,依法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被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从其驾驶的货车查获烤烟,后在烟草专卖局向凤庆县公安局移送该案时亦主动跟随去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福康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5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讯问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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