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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故意伤害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502号

被告人某甲,绰号水龙,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组。2017年10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10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11月1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11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小名王某丙、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现住北京市丰台区**乡**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2月2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3月28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日21时左右,被告人何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河东红姐烧烤店吃饭,当晚22时17分许,被告人何某甲和妻子李某某出来上厕所。被告人何某甲在海港区河东船厂东侧小路撒尿时,被害人吴某某也来撒尿,被害人吴某某将尿撒到了被告人何某甲的身上,双方发生厮打。随后得到消息到场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和何某乙、“杨火机”、“小胖”(均在逃)一起对被害人吴某某进行殴打。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8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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