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甲、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公诉刑诉〔2019〕89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1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2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王某甲等人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塔坪路“何四姐羊肉粉”店吃夜宵,何某甲进店后没有关门,同在该店吃夜宵的李某某(另案处理)辱骂何某甲等人,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劝开。与李某某一起在店内吃夜宵的邵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自觉被欺负,便分别邀约了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汪某某(另案处理)、牟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前来帮忙。邵某某安排王某丙、王某乙从邵某某住处拿了7根钢管到现场。何某甲见邵某某、周某某在喊人,就在“何四姐羊肉粉”店中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放在身上。王某乙、牟某某等人到场后,牟某某先进店质问何某甲等人,李某某和王某丁就将牟某某拉到店外。何某甲随即从夜宵店内追到店外,并先用菜刀朝牟某某砍了两刀,邵某某、王某乙、牟某某等人持钢管与何某甲发生打斗。王某甲随何某甲追出店外,见何某甲与邵某某等人发生打斗,便进店端起火锅盆准备淋对方,被服务员拦下,后王某甲拿一个啤酒瓶冲出店外砸到牟某某头部,将啤酒瓶砸碎。何某甲所拿的菜刀被打掉后,赵某某捡起菜刀将何某甲、王某甲砍伤,邵某某、赵某某、王某乙等人即逃离现场。打斗致何某甲、王某甲、牟某某等人受伤,经湄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王某甲所受伤害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牟某某、王某丙、赵某某、王某乙、李某某、邵某某、冷某某、安某某、陈某某、唐某某、何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逞强好胜,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王某甲为给何某甲帮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何某甲、王某甲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贵忠

2019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8786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