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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覃凤鲁等组织卖淫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何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4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凤鲁,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朱德朋,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3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委会(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村(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蒙宗杰,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3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2019年1月28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2月1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村委会(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五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覃凤鲁、朱德朋、郭某某、蒙宗杰、陈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4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份起,被告人何某甲、覃凤鲁伙同朱德朋、郭某某、蒙宗杰、陈某甲,在本市白云区石井庆丰塘角头三巷10号瑞东公寓401、402等十一个房间,组织招募张某甲、陈某乙、许某某等多名女子在该址向他人提供性服务并从中牟利。其中何某甲、覃凤鲁负责工作安排及介绍嫖客并收取大部分获利分红,朱德朋负责租房、带客,郭某某负责望风,蒙宗杰负责望风、带客,陈某甲负责介绍客人、带客。2020年1月7日23时许,何某甲、覃凤鲁、朱德朋、郭某某、蒙宗杰、陈某甲在上址组织卖淫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甲、覃凤鲁、朱德朋、郭某某、蒙宗杰、陈某甲的供述;

2.证人曾某某、雷某某、何某乙、陈某乙、张某乙、黄某甲、毛某某、许某某、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丙、黄某乙、张某丁、龚某某的证言;

3.抓获经过、 微信记录、记账照片、租赁合同、扣押清单、现场照片、避孕套照片、前科证明等书证;

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覃凤鲁、朱德朋、郭某某、蒙宗杰、陈某甲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甲、覃凤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朱德朋、郭某某、蒙宗杰、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蒙宗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蒙宗杰、陈某甲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蒙宗杰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陈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艳艳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覃凤鲁、朱德朋、郭某某、蒙宗杰、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1200****、1501608****。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九册及光盘十二张。

3.缴获的避孕套已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收缴,建议依法判处。

4.缴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作案工具OPPO灰色手机一台、苹果手机五台,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5.《具结书》2份。

6.本案为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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