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7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办事处**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开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71********,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住开远市**小区**幢**单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开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8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何某甲、赵某某在开远市**农贸市场内,趁童某某不注意,将童某某外孙手上戴着的黄金手链用鼻毛剪剪断后盗走,后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将被盗手链卖给杨某某,何某甲分得人民币200元,赵某某分得人民币160元。
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链追回的部分黄金价格认定为人民币478.72元。
2、2020年10月9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何某甲在开远市**农贸市场内,将被害人熊某某的一部VIVO牌X23A型手机盗走。
经鉴定,熊某某被盗的一部VIVO牌X23A型手机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079.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鼻毛剪2个、被盗1部VIVO牌手机照片、黄金0.96克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童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赵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妍霁
2021年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赵某某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鼻毛剪2个、赃款人民币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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