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5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晚20时许,被害人罗某甲驾驶摩托搭载罗某乙、黄某某二人途经廉江市罗**镇**村路段时超越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乙(已判决)等人驾驶的摩托车。被告人陈某甲认为被害人罗某甲他们的车速太快,是在炫耀,产生对被害人罗某甲他们实施教训的想法。随即,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乙等人驾驶摩托车超越并截停被害人罗某甲和罗某乙、黄某某三人,然后上前对被害人罗某甲等人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打电话纠集被告人何某甲及何某乙(已判决)、何某丙(在逃)等人过来帮忙。被告人何某甲及何某乙、何某丙等人赶到现场后,被告人何某甲立即冲上前对被害人罗某甲等人实施殴打,何某乙在一旁为同伙助威呐喊。经鉴定,被害人罗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何某甲伙同他人为了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泽文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值班律师资格证贰份。
5、《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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