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矮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92********,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道**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湖南省宜章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17日、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2月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6日至10月20日、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2日至3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3日被告人何某甲及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郴州市**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信息咨询、小额贷款中介等业务。后因出资人之间出现不合,除何某甲之外其他出资人均离开公司。2018年4月,何某甲将**公司办公地址迁至**府**栋**单元**室,何某甲系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陈某甲系业务员,负责介绍客户来**公司借款,赚取一定的提成。公司经营期间,何某甲通过陈某甲等业务员的介绍或者以**公司的名义发广告、名片等方式对外宣传,用“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或者与其他从事“套路贷”的公司进行客户资源共享,共同放款。何某甲在选定被害人后,进行所谓的家访、资料审核通过后,便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并以“砍头息、外访费、介绍费”等各种名目收取费用,虚增借贷金额,如果被害人逾期不还款,则通过微信、电话、上门滋扰等方式进行催收,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经查明,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12月7日期间,何某甲以**公司名义诱使被害人黄某某、陈某乙、陈某丙、何某乙、王某某、张某某、廖某某、秦某某、李某某、汪某某、雷某某、雷某某签订变相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计237800元,但实际发放借款给各被害人123600元,各被害人实际还款元,其中经陈某甲之手介绍至**公司何某甲处借款的有被害人黄某某、汪某某两笔借款,两人与何某甲约定借款总计40000元,但实际发放借款给两人20900元,两人实际还款30380元,陈某甲从中获得一定的提成。经认定:被告人何某甲于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12月7日期间,对外放款146笔涉及包括被害人黄某某、陈某乙等人在内的113名出借款人,实际出借金额944500元,收回资金1446907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陈某甲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廖某某等人的陈述;4.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审计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易流水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他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2407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甲帮助他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000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何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陈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凌云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陈某甲均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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