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何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1********,仫佬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栋**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7月20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7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10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栋**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05年8月2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26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5日20时许,韦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何某甲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协商好交易地点和时间后,何某甲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房**栋**单元**号房门口,1小包(约重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韦某某,韦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100元给何某甲。
2、2019年10月25日11时许,何某乙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龙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协商好交从地点和时间后,龙某某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公司附近的一巷子里,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何某乙。 2019年10月25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龙某某租住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公司**房**栋**单元**号房内,查获毒品海洛因6小包,经称净重为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鹏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被告人龙某某看管在河池市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科治疗;
2.随文移送本案案卷壹册共220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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