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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三人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735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8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8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8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欧**,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黄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何某甲来到东莞市厚街镇**文化广场,将30个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好的毒品以人民币5000元贩卖给事先联系好在此等候的被告人黄某某。随后,被告人黄某某来到东莞市长安镇**村**国道路边,将上述毒品以人民币7500元贩卖给事先联系在此等候的被告人王某某。

2019年4月1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共贩卖8次毒品给买毒人员刘某某,每次毒资均为人民币200元。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200元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微信好友“光棍朋友友”。

2019年4月29日21时许,买毒人员杨某某在宝安区福永街道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人民币200元。随后,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东莞市长安镇**公园门口附近,将一小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好装在绿色槟榔袋内的毒品藏在该处一花坛内的一个小石头下面。藏好后,被告人王某某便发送定位照片给杨某某,让杨某某前往该处拿毒品。当被告人王某某离开现场时,被伏击民警抓获,其放在两边裤袋内的14小包毒品(净重4.97克,经鉴定,均内含海洛因成分)亦被缴获,杨某某在上述花坛内拿到的一小包毒品(净重0.26克,经鉴定,内含海洛因成分)亦被缴获。

2019年5月3日,根据被告人王某某交代的上家情况及微信信息等,民警通过侦查在广西南宁市**区**镇**村**路口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2019年5月3日晚,在民警的安排下,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何某甲称要购买毒品,双方谈好以每克325元的价格交易一板毒品,毒资共计人民币11万元。次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乘坐谢某某驾驶的一辆小车来到东莞市**文化广场**公寓**楼**号附近。随后,被告人何某甲上了该小车与被告人黄某某和谢某某交谈。约半小时后,何某乙来到现场(另案处理),被告人何某甲便让何某乙上车。何某乙上车后,便将一个黑色塑料袋交给被告人何某甲。被告人何某甲便从该塑料袋内拿出一板用黄色塑料纸包装好的毒品(净重349.5克,经鉴定,内含海洛因成分)给谢某某,谢某某将该毒品交给被告人黄某某验证。确认毒品没问题后,谢某某便将现金人民币6万元交给被告人何某甲,同时商定剩余毒资人民币5万元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被告人黄某某便将一张某某银行卡(卡号为623094************)交给谢某某。随后被告人何某甲被伏击民警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称量、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照片/录像/复制件制作说明、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红包记录、转账记录、毒品、毒资的照片、涉案银行卡的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尿检报告单、疑似毒品收条、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何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黄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黄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秀娴

2019年10月18

附:

1.被告人何某甲、黄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本院讯问笔录4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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