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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6〕17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4日,被告人何某甲驾驶悬挂粤G**号(假牌)小型普通客车由黄坡圩往湛江方向行驶,11时50分,当车行至S081线3KM+200M(吴川市黄坡镇唐基村路口)时,与后山村往唐基村方向由林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电机码:1**)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甲弃车逃逸。经吴川市交警部门认定:何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黄某某、陈某某、何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7.其它证据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水洲

2016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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