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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87********,汉族,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陶瓷厂宿舍2019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驾驶号牌为粤G*****本田雅阁牌小轿车,搭载被害人张某甲和吕某某从恩平市**镇**港沿着S276线往**圩方向行驶,行驶至S276线159KM+400M恩平市**水泥厂路段时,遇停放在右侧路边由何某乙驾驶的粤J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S****号挂车,发生碰撞并失控碰撞路外铁皮围栏,造成被害人张某甲当场死亡、被害人吕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留守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何某乙、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7、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损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甲犯罪后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剑波

2020年1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在恩平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2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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