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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邛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9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住四川省邛崃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何某甲驾驶川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邛水路由邛崃市大同乡往临邛镇方向行驶。14时5分许,何某甲驾车行驶至邛水路2km+300m处时,与横向且车辆尾部占道由王某某驾驶并搭载何某乙的川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相撞,后川A*****号“别克”小型轿车又与路外行人黄某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何某乙、黄某某受伤。黄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22分死亡。经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甲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黄某某、何某乙均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事后,何某甲取得何某乙及黄某某家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志航

                                               检察官助理 石小虎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家庭住址:四川省邛崃市**乡**村**组,联系电话:1355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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