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村**区**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5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驾驶粤ET****号重型自卸货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仁智大道与智信大道交叉路口时,遇被害人何某乙骑自行车沿人行横道通过马路。被告人何某甲驾车在左转道闯红灯进入路口,导致重型自卸货车车头碰撞被害人何某乙身体及自行车,被害人何某乙因此受伤。后被害人何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何某乙符合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何某甲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在交强险、商业险垫付款外赔偿1550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村**区**巷**号,联系电话1392453****;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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