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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89********,汉族,大专文化,荆门**经营部**,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路**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3时39分,被告人何某甲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驾驶鄂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象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象山大道与天鹅路交汇处时,与在机动车道上的行人陈某某相撞后,又与丁某某停在相邻车道的鄂H*****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男,殁年76岁)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甲驾车逃逸。

同日6时许,何某甲主动到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宝大队投案。案发后,何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5万元,取得了谅解。

2020年8月17日,经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宝大队认定,何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接处警信息表、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包某某、邓某某、卢某某、何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案发路段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纯义

检察官助理:余礼航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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