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52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逮前住惠阳区**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日下午15时49分,被告人何某甲驾驶一辆粤LW0****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大亚湾区**区**路**村**路段时,因倒车碰撞路人欧某某,造成欧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甲现场报警并将欧某某送往医院抢救。2019年7月11日,欧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大亚湾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故事认定,被告人何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欧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广东**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欧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多处损伤后继发多器官感染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由何某乙赔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2580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家属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场报案并积极送被害人去医院拯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雪平
2019年12月9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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