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何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市**区**路街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决定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何某甲驾驶湘******小型轿车沿益阳市赫山区金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益阳市人大代表常委会路段时,邓某某撞倒横过人行道的行人邓某某。何某甲见邓某某倒地后停下车辆,将邓某某抱到路旁并拨打朋友文某某的电话让其喊救护车过来。途经该地的警务工作人员李某某见状身穿制服上前询问情况并扣押何某甲的驾驶证、身份证,让其随救护车一起送伤者就医,后邓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集体研究认定:何某甲负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5日早上,何某甲到益阳市公安局交警队投案。何某甲到案后,个人赔偿被害人家属20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通话详单、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说明、查获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孙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娉
检察官助理:杨意娟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1054****、1364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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