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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镇沅**锁行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住镇沅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逮捕,2020年5月27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田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莫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5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3日一次补查重报,2020年4月30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22日二次补查重报。被告人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罗某某(另处)于2018年的一天窜到镇沅县的“镇沅**锁行”,让“镇沅**锁行”的经营者被告人何某甲帮助伪造一枚“普洱******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并支付50元人民币,被告人何某甲让其母亲莫某某(另处)帮罗某某伪造了该枚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何某甲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情况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及镇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公章刻制审批备案应当提供的材料说明和情况说明、普洱****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样本、伪造的收据和真实的收据;3.证人证言:到案情况说明、证人何某乙、莫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帮助他人伪造公司印章一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检察官助理:柴永美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6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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