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寿雁镇***村***组。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至9月12日,被告人何某甲先后在淘宝电商平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电脑城购买了红色进口烫金纸、防伪纸、防伪油、慢干稀释剂、证券纸、偏光高光粉、打印机等制作假币的材料,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何某甲与蒋某甲签订租房合同,蒋某甲将自己位于江华县县城鲤鱼井大道的住房三楼出租给被告人何某甲半年,随后被告人何某甲将制作假币的工具和材料搬至所租的出租房内,准备好制作假币的工具及材料后,用惠普打印机扫描了一张100元面额的真人民币当做模板,开始排版用PS技术制作假币,后用东芝打印机打印了23张排好版的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2020年9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出租房内正在使用联想电脑给假币排版时被道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23张面额10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合计金额2300元,同时还缴获打印机2台、笔记本电脑1台、假币电子版图片1套、防伪打印纸若干以及加工假币用的工具和材料等物品。2020年9月2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道县支行货币真伪鉴定,缴获的23张面额10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是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假币、打印机、电脑等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租房合同、扣押物品清单、假币接受凭证、淘宝交易截图、微信转账截图、托运单等书证;3、鉴定意见:货币真伪鉴定书(编号010004);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2张、现场照片62张;5、证人蒋某甲的证言;6、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文胜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碟3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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