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戳女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宁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宁都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8日由宁都县人民法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镇**组,住福建省厦门市**区**街道**社区。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3********,汉族,文盲,务农,住江西省宁都县**镇**组。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窝藏罪、被告人温某甲、何某乙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偷越国(边)境案
被告人何某甲与温某乙、邓某某(均另案处理)因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为逃避抓捕,2019年4月份的一天,何某甲与温某乙、邓某某三人商议后并结伙从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境内,后长期在缅甸佤邦特区生活。2019年12月31日,何某甲从缅甸回到国内向宁都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何某甲在投案的过程中,协助宁都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指引涉嫌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包某某顺利从缅甸境外回国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甲、同案人温某乙、邓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二、窝藏案
2020年6月初,被告人温某甲通过偷越国(边)境来到缅甸小勐拉,遇见了被中国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的温某乙(另案处理)。温某乙提出因其系网上在逃人员,无法使用微信及银行账户,若由温某甲提供银行卡及微信给其使用,可每月支付500元费用,温某甲应允,提供了一张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同时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为温某乙注册了一个微信号,并且绑定了该张银行卡,悉数交予温某乙使用。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何某甲接到温某乙的电话,温某乙让何某甲去其家中找其母亲即被告人何某乙拿钱给温某甲,让温某甲存入前述的中国银行卡内以供温某乙偿还赌债及生活开支。之后,由何某甲传话并驾驶车辆送何某乙及钱款到宁都县城中国银行营业厅门口,何某甲将钱交给温某甲,由温某甲分两次将10万元钱存进了该银行卡账户内,温某乙随即将卡中的钱转出。
被告人温某甲于2020年7月16日在厦门市被抓获归案;何某乙于2020年7月16日在家中被传唤到案;何某甲、温某甲、何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温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甲、温某甲、何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为逃避抓捕,三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温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何某甲协助他人顺利投案,系一般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甲、何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三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何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温某甲拘役三个月、何某乙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慧敏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温某甲、何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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