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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包庇案)(公开版)_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乡**村**小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2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2日补查完毕移送起诉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何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寻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在侦查寻乌县**乡**村“田子里新桥角上”山场滥伐林木案时,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称是其雇请工人砍伐该山场林木。后经侦查发现,该案系**乡**村村民何某乙(另案处理)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每天150元至200元的工资,雇请何某丙、何某丁、赖某某、钟某甲,并提供油锯、柴刀等砍伐工具,将其承包的“田子里新桥角上”山场的林木砍伐。后雇请被告人何某甲驾驶车辆将砍下的林木运往丹溪乡秉良木材加工厂加工,将加工好的木材出售给**乡**村何姓理事会用于修缮祠堂,以及出售给**乡**村村民何某戊用于修缮老屋,何某乙从中非法牟利。案发后,何某乙为了规避处罚,找到被告人何某甲,要被告人何某甲帮其顶罪,并答应被告人何某甲如要罚款何某乙会出,在被告人何某甲以后结婚时会给予经济支持。被告人何某甲明知滥伐林木是何某乙所为,在侦查人员多次讯问时仍作虚假供述、提供假的书证,包庇何某乙的罪行,直至2020年10月29日才坦白其包庇何某乙犯罪的事实经过。

被告人何某甲于2020年9月8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基本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移送案件材料;2.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笔录和指认照片、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何某丙、钟某乙、何某己、何某庚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明知何某乙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作假证明进行包庇,妨害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卫东

检察官助理:朱琳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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