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49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2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甲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于2020年5月15日3时许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揭阳市榕城区**路**KTV出发行驶至**路**路口。后由陈某某驾驶上述该辆摩托车载何某甲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时,与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何某甲、郭某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何某甲提取血液样本送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9.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甲无责任。2020年7月21日,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二大队电话通知何某甲到该队配合调查。何某甲于同日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照明

检察官助理:林妍佳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