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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4********,汉族,大学文化,在***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醉酒后驾驶粤XPM****小型面包车从佛山市顺德区佛山一环南延线南水收费站进入往杏坛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段时,将车停在右侧应急车道并在车内睡着,后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何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5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苹

检察官助理:管璐璐

2020年4月14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甲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37*******;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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