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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6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开远市**办事处**路**号**幢**单元**号。2020年1月1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弥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95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甲醉酒驾驶号牌为云******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开远市建设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开远市**路**超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何某甲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血。

被告人何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萍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开远市**办事处**路**号**幢**单元**号,联系方式130974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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