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何某甲,女,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67********,初中肄业,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经营所**居民委**委**组**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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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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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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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10月4日晚被告人何某甲和肖某某在何某乙家中吃饭,何某甲喝了半杯白酒(二两的杯子,40多度)和一瓶多啤酒。饮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肖某某行至大海林林业局林海街半截沟道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何某甲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何某甲带到大海林局职工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何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何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27.1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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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 到案经过(√) 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强制措施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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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肖某某、何某乙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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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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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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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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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何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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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轻 |
认罪认罚(√)坦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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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何某甲现在住所地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海涛
王 鑫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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