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41988********,汉族,高中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住四子王旗**苏木**嘎查**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于2018年7月2日曾因犯强奸罪,被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和被害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甲酒后驾驶一辆黑色苏******号奥迪牌小型轿车(逾期未检验)将**小区门禁杆强行撞开并进入小区院内,继续由北向南行驶至**号楼西侧时与停放在**号楼西侧的一辆白色蒙******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主:史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小区门禁杆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何某甲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64.79mg/100ml。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四子王旗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何某甲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拒绝配合交警队口头传唤并辱骂民警,后四子王旗公安局特警赶赴现场于2019年12月12日02时27分将被告人何某甲带至四子王旗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证。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主动赔偿了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小区物业管理部门门禁杆维修费1000元和被害人史某某的车辆维修费12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车辆领取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黑色苏******号小型轿车和白色蒙******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何某甲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史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被告人何某甲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某乙等人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四子王旗**小区物业管理的证明、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何某乙、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7.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报告人何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小区门禁杆和小区院内停放的被害人史某某一辆蒙******号长安牌车辆撞坏,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4.79mg/100ml,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友谊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子王旗**苏木**嘎查**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起诉书一式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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