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汉族,1956年**月**日生,文化程度小学,身份证号码4401251956********,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良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本市黄埔区永和大道进隧达街北31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
经鉴定,被告人何某甲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材料和现场照片;4.指认材料;5.视听资料;6.刑事立破案材料和抓获经过;7.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无证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然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749****;保证人何某乙,1342889****。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证据开示表》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视听资料:光碟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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