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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84********,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地湖北省咸丰县**乡**村**组**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酒后驾驶悬挂粤AX****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黄埔区田园路进隔田街西93米处,遇蒋某某驾驶桂CH****号小型轿车倒车入库违规停车,两车发生碰撞后被告人何某甲驾驶上述摩托车失控碰撞路边违规停车的粤E6****号轻型厢式货车车尾部,造成被告人何某甲本人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处警公安人员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蒋某某、饶某某共同承担同等责任。经鉴定,从被告人何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8.7mg/100mL。

同年5月9日,被告人何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蒋某某、饶某某的证言;3.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现场勘验、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蔚

检察官助理   杨晓娴

                                2020年1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2008****(保证人:何某乙,联系电话1362228****)。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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