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庄,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驾驶皖KH****号小型轿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线245公里+400米处,与沿**乡道由南向北横过**线的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甲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15日,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甲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某甲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郭某某无责任。李某甲家属向衡水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2020年2月3日,武邑交警队对该事故进行了重新认定,何某甲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甲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郭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对案发的经过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图,诊断证明书,入院死亡记录;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3、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证人何某乙、李某乙、何某丙的证言;
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
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怀斌
检察官助理:韩忠霖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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