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身份证号码4127211973********,汉族,大学本科,南京江宁**开发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别墅**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花园**幢**室)。被告人何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饮酒后驾驶苏A7****号小型轿车,在南京市江宁区湖滨路18号如果餐厅门口停车场处行驶时,碰撞被害人何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何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165.0mg/100ml血。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迅

检察官助理:孔令秋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60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