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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4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福清市糖果酒吧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至福清市清昌大道与G104国道交叉口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何某乙驾驶的闽******号二轮普通摩托车,事故造成何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结果。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何某乙报警,被告人何某甲遂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3.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甲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何某甲赔偿被害人何某甲损失人民币3.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直龙

检察官助理:倪秋玲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350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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