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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晚,被告何某甲与侄儿一起饮酒后,于2020年4月20日3时40分,驾驶贵C0****号小型轿车从湄潭县湄江街道往湄潭县黄家坝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湄潭县黄家坝街道沿江路与兴学路路口100米处(小地名:黄家坝张波修理厂门口),所驾车辆车头撞进行驶方向道路左侧的房屋内,造成房屋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湄潭县交警大队黄家坝交警中队民警在出勘现场时,发现被告人何某甲有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嫌疑,将其带到湄潭县家礼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1.98mg/100ml。经遵义市湄潭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何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21.9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维丽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8183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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