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街道**路**号,现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将该案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同年7月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甲酒后驾驶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垫江县牡丹大道出发,经黄沙转盘、新建路往东门内转盘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东街38号附近时,因操作不当撞上道路中央隔离栏,致本人受伤,车辆受损。后何某甲被送至垫江县人民医院就医,民警在医院内对何某甲提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9mg/100ml。经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勤务三中队认定,何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何某乙、周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渝公鉴(乙醇)[2019]31814号检验报告;
5.交通事故视频、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娜
检察官助理 刘斐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补查材料七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