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7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镇**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中午、晚上,何某甲在平昌县江口镇土桥村何某乙家、江口镇新平街老运管所饭店多次饮酒。于次日9时许驾驶川Y*****长城牌越野车搭乘覃某某从土桥村出发前往金宝新区,当其驾车行驶至金宝大桥道路时,被执勤交警现挡获,经现场民警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随即抽取其血样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0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福军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住平昌县**镇**街**号,
2 .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54页,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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