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十堰**工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现租住湖北省十堰市白浪经济开发区**桥**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22时14分,被告人何某甲饮酒后驾驶鄂C****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十堰市大岭路经公园路往白浪方向行驶,行驶至十堰市公园路与朝阳路交叉口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查获,对其依法提取血样后,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何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8.32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鄂C****9号小型普通客车;2.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何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小勇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十堰市白浪经济开发区*****房(租住),联系电话1364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