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何某甲(别名何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4至2020年2月28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何某甲与管某、温某某等人在修文县龙场镇小四川全牛火锅店吃饭,期间被告人何某甲喝了约二两白酒,后被告人何某甲驾驶贵A****号车在修文县龙场镇吴家巷与新春村交叉口200米(小四川全牛火锅店门口)倒车时与石某驾驶的贵F****号车相撞,后石某电话报警,处警民警到现场后对被告人何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99.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修文县百信医院抽取血样,并送至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经检验,被告人何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38.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甲已赔偿石某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管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石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酌情可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云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住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