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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危险驾驶罪)_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洛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住四川省旺苍县**镇**村**社**号,现暂住洛南县四皓街办柳林**社区。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饮酒后驾驶陕H****0号小型轿车沿洛南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何某甲发案时血液乙醇浓度为88.6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信息查询等书证;证人彭某某、何某乙、苏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现场笔录及照片;血醇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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