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街道**巷**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6年11月25日、2017年2月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6年12月22日、2017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2017年1月2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8年10月份,麦某甲(已判决)犯强奸罪刑满释放后,通过哥儿们义气及小恩小惠,广泛收买笼络人心,逐步拉拢麦某超、吴某胜、林某峰、麦某青、蔡某富、黄某登、陈某照、陈某晓、陈某军、符某彬、李某哲、郭某坚、胡某越、苏某才、徐某才(已判决)蔡某勇、李某江(均另案处理)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到其手下,逐步形成了以麦某甲为首,人员众多,在雷州市影响重大的犯罪团伙。麦某甲通过言行确立了自己在该团伙中的首要地位,并获得团伙成员对其“弟哥”或“小弟哥”的尊称,其他成员也视其为老大,一切听从其指挥。该团伙为了增强凝聚力,大部分成员订购了统一的足球衣,球衣上统一印有“知己”两字。为了进一步增强凝聚力及方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于2012年年初承租雷州市天和区一栋三层楼作为聚居地。该团伙成员麦某甲、麦某超、林某峰、吴某胜、陈某晓、符某彬、李某江等人固定居住在该出租宅内,陈某照、胡某越、李某哲等团伙成员也经常到该出租屋内聚集。麦某甲加入雷州市益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后,为了垄断雷州市房产外墙瓷砖粘贴工程,逐渐吸收被告人何某甲及邓某彪、林某峰、颜某盛(已判决)等人成为团伙成员。在麦某甲团伙逐步壮大的过程中,麦某甲的胞兄麦某雄(已判决)也同时通过哥儿们义气及小恩小惠,广泛收买笼络人心,逐步拉拢黄某凯、陈某廉(已判决)、梁某坚、梁某钦、陈某和、李某劲、符某华、杨某儒(均另案处理)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到其手下,逐步形成了以麦某雄为首,人员众多,在雷州市影响重大的犯罪团伙。麦某雄也通过言行树立其在该团伙中的首要地位,并获得团伙成员对其“雄哥”的尊称,其他成员也视其为老大,一切听从其指挥。麦某甲团伙人员与麦某雄团伙人员在平时的交往及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逐步融合成为一个以麦某甲、麦某雄为组织、领导者;以麦某超、黄某凯、陈某廉、林某峰、蔡某富、吴某胜、黄某登、麦某青及蔡某勇等人为主要骨干成员;以被告人何某甲及黄某杏(已起诉)、陈某军、陈某照、陈某晓、梁某坚、邓某彪、林某锋、颜某盛、梁某钦、李某劲、郭某坚、谭某均、苏某才、符某彬、李某哲、徐某才、陈某和、胡某越、符某华、杨某儒、李某江等人为一般成员,人数众多,结构、层次较为明晰,分工较为明确,骨干成员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下简称“两麦组织”)。
该组织中,麦某甲、麦某雄负责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手下所有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麦某青是智囊型人物,为组织成员逃脱法律追究出谋划策;麦某超经常组织组织成员吃喝玩乐,并支付开销;黄某凯直接听命于麦某雄,负责传达麦某雄的命令;黄某登属于麦某甲的“管家”,负责麦某甲的生活起居及接听电话;陈某廉、蔡某富、林某峰、吴某胜、蔡某勇等人严格按照麦某甲、麦某雄的指示召集、带领其他成员或者多次积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谭某均、符某华、徐某才等人主要跟随蔡某富,听从蔡某富的指挥;杨某儒等人主要跟随陈某廉,听从陈某廉的指挥;何某甲、黄某杏、陈某军、陈某照、陈某晓、梁某坚、邓某彪、林某锋、颜某盛、梁某钦、李某劲、郭某坚、苏某才、符某彬、李某哲、陈某和、胡某越、李某江等人在麦某甲、麦某雄的直接领导下或其他骨干成员的带领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此外,“两麦组织”有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体现了组织的严密性,如:凯伦假日宾馆被敲诈勒索案,组织成员吴某胜、麦某超、苏某才等人以凯伦假日宾馆的工作人员举报自己赌博为由,合谋勒索凯伦假日宾馆老板的钱财,并向麦某甲汇报。麦某甲遂带领麦某超、苏某才、吴某胜组织陈某照、胡某越等几十人到该宾馆滋扰,影响正常经营,凯伦假日宾馆的老板刘某兰通过蔡某勇说情后被迫给麦某甲、吴某胜等人18000元;2014年9月份巴洛克酒吧被打砸案,麦某雄为了帮手下杨某儒出气,遂指示陈某廉纠集多人到三元巴洛克酒吧实施打砸报复;被害人陈某伦担保公司被打砸案,黄某凯将麦某雄的指示向蔡某富传达后,蔡某富遂带符某华、黄飞等人打砸了该担保公司;2015年1月被害人陈某某巴洛克酒吧、渔人港山庄饭店、安凯洗车场被打砸案,蔡某富按照麦某甲的指示,带领谭某均、徐某才等人对上述三个场所进行打砸;百汇游戏机室开设赌场案,麦某甲、麦某雄、麦某青等股东安排陈某和、郭某坚在该赌场打工,并支付工资;以及蔡某永被故意伤害案、洪某宁被故意伤害案、邓某荣被寻衅滋事案、君临国际洗足中心被寻衅滋事案、聚众斗殴案等案件,均体现了该组织的严密性。该组织在麦某甲、麦某雄的管理下,及在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一套被组织成员认可的纪律:一是做事要保密,不要向外张扬;二是组织成员要互相帮忙、用暴力解决纷争;三是组织成员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打架要全力帮助,不能让成员被欺负,打架要打赢;四是禁止组织成员吸毒等。
2009年以来,“两麦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妨害公务1起、故意伤害4起、寻衅滋事8起、敲诈勒索3起、强迫交易2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开设赌场3起、聚众斗殴1起、非法采矿1起、非法持有枪支1起等。该组织通过暴力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雷州市打出了组织的声威,并确立了组织的强势地位后,遂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对他人形成的心理强制或威慑,暴力控制或插手多个行业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一是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在赌场放高利贷,并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强行讨债。林某峰、黄某登、蔡某富、吴某胜等人为了追讨陈某文欠该组织高利贷,便组织人员到陈某文经营的饭店滋事,强行讨债。二是参与行业垄断,获取报酬。麦某雄为了帮张城(另案处理)垄断客路镇的担保融资行业,指示黄某凯安排蔡某富带人打砸陈某伦正在装修的担保公司,阻止该公司开业。三是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外墙瓷砖粘贴行业,收取保护费。该组织为了垄断雷州市的外墙瓷砖粘贴工程,多次召集包工头开会宣布组织的规定,强行要求包工头向公司上缴保护费,还多次派人到雷州市各个施工地巡查,一经发现某一包工头未向该组织上缴保护费,遂威胁、殴打施工人员,阻止施工。四是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投标,获取经济利益;五是插手民间纠纷等等。此外,麦某甲、麦某雄还在雷州市经销嘉士伯、百威啤酒及经营雷州市飞鹏二手车行。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大量财富后,并用于组织中,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具体表现为:一是购买小汽车和铁锤等凶器,为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作案工具;二是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为坐牢的成员寄存生活费,供组织成员平时吃喝玩乐;三是承租民房作为组织的据点,为组织成员安排住宿;四是将部分赃款分给参与作案的组织成员等。
长期以来,“两麦组织”主要在雷州市城区内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妨害公务、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非法采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控制当地外墙瓷砖粘贴等行业,并插手赌博、融资担保等其他多个行业,不仅为组织敛收了大量财富,而且在其活动的区域雷州市城区形成了强力威慑和心理控制。雷州市人民群众对该组织的恶名谈“麦”色变,在雷州市城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二、被告人何某甲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之内实施了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2013年4月,何某甲及麦某甲、邓某彪、林某峰、黄某登、黄某杏等人与颜某盛合作,共同经营管理雷州市益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某甲等人为了垄断雷州市的外墙装饰工程,他们商量通过恐吓等手段阻扰工地施工,向包工头强行收取回扣钱。2013年5月份,麦某甲、邓某彪、林某峰、颜某盛、黄某杏及何某甲等人就多次召集雷州市贴外墙的包工头罗某艳、彭某民、许某康、王某琼、吴某全等人吃饭,在吃饭期间对包工头实施恐吓,并提出包工头承包的1300平方米以下的外墙贴瓷砖工程每平方米要向他们公司上交3元回扣,1300平方米以上的外墙贴瓷砖工程每平方米要向他们公司缴交2元回扣。雷州市贴外墙瓷砖的包工头们恐惧麦某甲团伙的恶名,只好服从麦某甲等人的公司的规定,向益群装饰有限公司缴交回扣,从而导致提高了贴外墙的价格,将缴交的回扣费的钱转嫁给房产开发商。何某甲于2013年8月退出公司。颜某盛于2014年2月退出公司,分到15000元。益群装饰有限公司收取非法回扣至2015年1月10日麦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罗某艳向该公司上交200000多元、彭某民上交100000多元、许某康上交60000多元、王某琼上交20000多元、吴某全上交10000多元、高某坚上交2700元、谭某祥上交8000元、许某文上交800元,共计约有40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益群装饰工程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出资情况及变更情况、收据、外墙装饰合同书及现金支出凭单等书证物证:2、证人罗某艳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联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及同案人颜某盛、黄某杏、麦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明知以麦某甲、麦某雄为首的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仍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伙同组织成员实施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何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共9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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