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4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失火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二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何某甲与其儿子何某乙在卓资县十八台镇五犊亥行政村南坡村西南山坡上坟过程中何某甲点着上坟用的烧纸,引发火灾,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总面积407.92亩,全部为灌木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现场照片;
(3)卓资县**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过火林地权属情况说明;
(4)卓资县**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抓获何某甲经过证明;
(5)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收拘通知书;
(6)卓资县森林公安局八苏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7)何某甲、何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
(8)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
2.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乙的证言;
(2)证人兰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因上坟过失引起火灾,导致林地过火,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在其住所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