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甲失火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市**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镇**花园。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龙南龙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上午10时45分左右,被告人何某甲在龙南市**乡**村**组**山场的养鸡场喂鸡并一边捡鸡蛋,何某甲在路上用打火机点了一支烟,嘴里抽着烟去捡鸡蛋,因捡鸡蛋时烟熏眼,就随口把烟吐在地上,然后继续捡鸡蛋。后何某甲往原路返回时,发现刚才捡鸡蛋的地方已经着火了,何某甲看火势比较大,用手机拨打了119报警,并告诉了护林员何某乙等人,经过森林消防和乡镇干部的扑救,森林火灾于当日晚上10时左右扑灭。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26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不注意野外用火,引起火烧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何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超

检察官助理:练盛华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