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3日21时许,横县公安局**派出所、**派出所出动16名警力到横县**镇**村委**村取缔赌博。22时许,公安民警依法对**村何某乙的代销店内窝点进行查处,并将涉嫌赌博的违法人员邓某某、苏某甲、闭某某等人带上车准备离开时遭到村民阻挠。被告人何某甲、苏某乙等人得知公安民警来村里抓赌后,便来到现场起哄煽动村民对警车、民警进行围堵,并对民警进行威胁、谩骂、推搡、冲撞,拍打派出所车辆,致使警车、民警无法离开现场,正常的执法活动无法进行。后公安民警被迫将涉赌人员放走才得以离开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甲于2019年11月11日主动到横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邓某某、苏某甲、闭某某、何某丙、何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家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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