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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旺苍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旺苍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何某甲容留并参与何某乙、石某某、刘某某、何某丙在其位于旺苍县**镇**路**号的家中客厅内,用自制简易吸毒工具,采用烫烤的方法吸食冰毒。2021年1月12日经对被告人何某甲进行吸毒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杰

2021年2月3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64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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