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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绰号**,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号,现住四川省平昌县**********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何某甲在其位于平昌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卧室内,容留龙某某、胥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2020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何某甲在其位于平昌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卧室内,容留龙某某、胥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何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龙某某、胥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在其居住房屋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坤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住平昌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2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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