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甲,化名何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1********,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7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抢夺罪,于2019年5月12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抢夺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6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甲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号人行道上,无故用石头打砸“**行”的玻璃门和放在“**行”门口的一辆小型客车。当日22时许至次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又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停车场,无故连续打砸停放于该处的三辆小型客车。经审查,上述打砸行为总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312元。
2019年5月1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甲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医院**号门的人行道上,乘被害人薛某某不备之机,强行夺走薛某某手中的IPHONE XS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09元)。被告人何某甲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不料遭到群众追赶,被迫将手机扔下以便逃窜,后躲入广州市越秀区**路**餐厅。次日6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甲在**餐厅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审查,被害人薛某某在追赶被告人何某甲的过程中已将被抢手机捡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石块等物证;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的辩解;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寻衅滋事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震寰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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