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29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何某甲曾于2015年5月2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月;于2016年4月1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月。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l、于2019年08月27日凌晨02时45分许,被告人何某甲与黄某甲(已判决)、杨某甲(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徐闻县徐城街道城东大道“鱼味拾足”夜宵店吃宵夜,期间黄某甲摸该夜宵店服务员黄某乙的屁股,被害人曾某乙、邹某某(系“鱼味拾足”夜宵店股东)两人在“鱼味拾足”夜宵城门口处将黄某甲、杨某甲等人劝离该夜宵店。在劝离过程中,曾某乙、邹某某被黄某甲、杨某甲、王某某、何某甲、杨某乙等人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黄某甲手持两把长柄砍柴刀砍伤曾某乙头部位置,王某某、杨某乙手持匕首刺伤邹某某头部、背部位置。经徐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曾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于2019年9月19日6时许,被害人黎某某发现其停放在徐闻县曲界镇新城大道宏基酒店的三轮摩托车被盗了,被盗窃的摩托车特征:橙色万虎牌三轮摩托车,车架码:LW8HDMZB2********,发动机码:181******,经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6795元人民币。该被盗三轮摩托车在被告人何某甲位于徐闻县**镇**村的家宅东侧被发现。
3、于2019年9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梁某某停在徐闻县曲界镇海鸥农场第四十七栋宿舍楼下的黑色两轮摩托车被盗,该被盗摩托车的车架码是L5DTCJMD5********,发动机号是152QM1-2********,经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3040元;该被盗摩托车在何某甲家宅东侧平房的屋檐下被搜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轮摩托车1辆、;两轮摩托车2辆、衣物3件、口罩1个;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林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梁某某、曾某乙、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黎某某三轮车被盗视频、8.27寻衅滋事案现场视频、讯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伙同黄某甲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5册518页,检察卷1册7页。
3. 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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