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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组,住梅州市梅江区******屋。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21日经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1日20时30分,被告人何某甲酒后在梅江区**巷**屋无故对邻居何某乙进行谩骂,引起双方争吵、推搡,何某甲返回住家拿起一把水果刀在何某乙脖子处划一下,后又用高压锅的锅盖砸何某乙的头部。桥某某去劝架时,何某甲将桥某某推倒在地并用水果刀刀背敲桥某某头部一下。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乙左颞顶部二处头皮创口长度累计为1.8cm,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轻微伤c)规定,何某乙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左颈部划伤长度为5.5cm,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5.5轻微伤d)规定,何某乙颈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何某乙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微伤。桥某某右枕部损伤为头皮挫伤,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轻微伤b)规定,桥某某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2020年1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甲酒后在梅江区**巷**屋内无理取闹谩骂邻居时,与上前劝阻、论理的邻居蒋某某、周某某母子发生争吵,何某甲手持菜刀边骂边追砍周某某,其他邻居前往制止,何某甲将菜刀扔向前往制止的何某丙、何某丁等人,然后又跑回住家拿一根锄头将对其拦阻的蒋某某打伤后继续追打何某丙、何某丁等人,双方扭打过程中,何某丙、何某丁、何某乙不同程度受伤,何某丙将何某甲锄头抢走,何某甲又返回住家拿一把菜刀继续去追砍何某丙等人的过程中何某丙将何某甲打伤。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左侧背部皮下出血面积达15.0cm²以上,依照《人体损失程度鉴定标准》5.11.4轻微伤a)规定,蒋某某背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何某丙右侧头顶部有一头皮血肿,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轻微伤b)规定,何某丙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右大腿中段外侧挫伤面积为9.0cm²,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4轻微伤a)规定,何某丙右大腿挫伤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何某丙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微伤。何某丁左侧前额部发际下和右侧上、下唇(属面部)损伤为软组织挫伤,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轻微伤c)规定何某丁面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何某乙上腹部划伤长4.5cm,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规定,何某乙上腹部划伤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何某甲头部右侧额叶脑挫裂伤、右侧额顶部硬膜下血肿,伤后未出现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等,依照《人体损失程度鉴定标准》5.1.3轻伤一级e)规定,何某甲右侧额叶脑挫裂伤、右侧额顶部硬膜下血肿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何某甲头部右侧顶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依照《人体损失程度鉴定标准》5.1.4轻伤二级d)和e)规定,何某甲右侧顶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何某甲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左上肢二处挫伤面积累计为15.0cm²以上,依照《人体损失程度鉴定标准》5.11.4轻微伤a)规定,何某甲左上肢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何某甲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公安民警到达梅江区**巷**屋将仍然手持菜刀继续追砍他人的何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菜刀、锄头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前科记录查询、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3、五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6、勘验、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碟三张。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菜刀、锄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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