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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1266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区**村,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藁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2时,被告人何某甲饮酒后打电话给何某乙,称何某乙欠其钱,要求何某乙还钱,何某乙当晚不在家,担心家人出事,便给其亲戚范某某打电话要其去家中看看。何某甲同何某乙通话后,便从家中拿了一把长约20公分的单刃水果刀来到何某乙家楼下。范某某接到电话后就和张某某等人开车来到**小区何某乙家楼下,范某某下车后,见到何某甲持刀在场,范某某上前问何某甲是怎么回事,何某甲持刀挥舞着要捅范某某,范某某向南跑,何某甲持刀没追上范某某,后何某甲转身向北持刀追逐张某某,张某某向北跑出小区。后何某丙下楼后将何某甲手上的刀夺走。现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何某甲已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靳某某、何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持刀在住宅小区内追逐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2020年11月6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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