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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四部刑诉〔2020〕Z987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3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9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3时,被告人何某甲、同案人罗某某、廖某某、何某乙(均已起诉)与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大道皇胜酒店门口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期间,同案人罗某某持金属停车牌殴打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被告人何某甲、同案人廖某某、何某乙用拳脚殴打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导致陈某某、黄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合益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嵘

2020年69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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